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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

发布时间:2023-09-28 01:01人气:

李辉 您的国际物流规划顾问 totoge

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0号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这标志着原产地电子联网再添新成员,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核查。


“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


凭编号为EB14CA12345的原产地证书进出口ECFA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4>EB14CA12345”。

“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


一、凭编号为12345678的原产地证书进出口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C12345678”。


二、凭序列号为00345201501010000000Abc的原产地声明进出口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D00345201501010000000Abc”。

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


例如:凭编号为AB001234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货物,企业录入原产证书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T15415201500000040,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5> T15415201500000040”。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填制要求

(一)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为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便利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


(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办理。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仍按现行规定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办理的,申报进口时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申报。


四、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doc


附件下载地址:customs.gov.cn/customs/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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